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1000**********

  • 执业机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的监督、救济途径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3日|分类:拆迁安置 |386人看过

一、听证

1、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依法报批之前,拟征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如果主管部门没有按照上述征地流程依法行政的,将导致征地审批程序违法。

2、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证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3、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着呢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三)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咨询);(四)最后陈述;(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二、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三、可以进行性质诉讼

对于拆迁的行政行为,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那行政诉讼的原告该怎么确定呢?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给予补偿的对象近视作为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人。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与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主要是四方面的利害关系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