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向文宴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3日 6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2016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辩护人向XX、范XX,重庆XX律师。
公诉机关以忠检刑诉﹝2019﹞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9日,被告人李XX与唐XX、程X、程X林(均已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决)等人经共同商量,由被告人李XX等人以搭顺风车为由把被害人黄XX及其妻子骗上程X驾驶的轿车,后被告人李XX等人假装“捡到钱”并提出与被害人“分钱”。随后,程X林以车上人员捡拾其钱财为由,要求检查前述人员随身物品和银行卡,并要求提供银行卡密码。期间,被告人李XX等人趁机盗走被害人5300元、2张银行卡;后唐XX持前述2张银行卡取走53400元,并产生取款手续费8元。另查明,程X已向被害人退赔58708元。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李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其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被害人已获得赔偿。综上,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XX同已决同案犯唐XX、程X、程X林共同退赔被害人黄XX五万八千七百零八元人民币(已由程X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