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文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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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忠县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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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金融纠纷

发布者:向文宴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3日 3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
负责人:程XX,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宴,重庆XX律师。
被告:黄XX,男,汉族,重庆市忠县。
被告:雷XX(系黄XX之妻),,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XX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忠县支行)与被告黄XX、雷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雷XX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银行忠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XX、雷XX向某某银行忠县支行共同偿还贷款本金235,227.6元及截至2020年6月10日的利息2,374.7元、罚息12.68元,合计237,614.98元;2.判令黄XX、雷XX向某某银行忠县支行支付从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35,227.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6.37%(执行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在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算罚息,并支付复利;3.判令黄XX、雷XX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7,300元;4.判决某某银行忠县支行对黄XX、雷XX所有的位于忠县忠州镇红星XX19号附3号16-9抵押房屋一套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房屋在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由黄XX、雷X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黄XX与雷XX系夫妻关系,2018年1月16日,黄XX、雷XX向某某银行忠县支行申请贷款。当月30日,黄XX、雷XX与某某银行忠县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某某银行忠县支行向黄XX、雷XX发放个人购房贷款金额为26万元,贷款期限为180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37%,并以其所有的忠县红星XX16-9房屋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次月14日,某某银行忠县支行向黄XX、雷XX发放了贷款26万元。贷款发放后,黄XX、雷XX并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0年6月10日,黄XX、雷XX尚欠贷款本息237,614.98元,故起诉来院。
黄XX、雷XX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黄XX与雷XX系夫妻关系。2018年1月16日,黄XX、雷XX与案外人吴XX、肖XX签订《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雷XX、黄XX购买吴XX、肖XX所有的坐落于忠县红星XX的房屋,成交价格44万元,首付18万元,贷款26万元。
2018年1月16日,黄XX、雷XX填写XX某某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向某某银行忠县支行申请贷款26万元,贷款期限为180个月。当月30日,黄XX(借款人、抵押人)、雷XX(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与某某银行忠县支行(贷款人)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主要内容有:1.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购置房屋的贷款26万元;2.贷款用途为购买坐落于忠州镇红星XX的房屋,建筑面积90.11平方米;3.贷款期限为180个月,即2018年1月30日至2033年1月30日;4.贷款利率为XX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上浮30%执行;5.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6.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如购车和购买商业用房的,则为50%)确定;7.若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并可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8.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9.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黄XX、雷XX所有的坐落于忠县红星XX房屋,担保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主合同约定应由债务人承担或支付的所有费用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一切费用。雷XX在合同尾部共同借款人处以及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字确认。次月8日,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当月14日,黄XX向某某银行忠县支行签署了《XX某某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某某银行忠县支行当日即向黄XX发放了贷款26万元。贷款发放后,同年5月14日开始,黄XX未按合同约定金额还款。2020年5月28日,某某银行忠县支行向黄XX、雷XX住所地忠州镇红星XX的房屋张贴“通知”,载明因黄XX、雷XX多次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书面告知其所借款项全部提前到期,并清偿所欠借款本息等。截至2020年6月10日,黄XX尚欠借款本金235,227.6元,利息2,374.7元,罚息12.68元。诉讼过程中,黄XX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截至开庭之日(2020年12月10日),黄XX尚欠借款本金228,849.95元,利息1,052.84元。
另查明,2020年6月23日,某某银行忠县支行(甲方)与重庆XX(乙方)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周X律师为委托人与黄XX、雷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律师服务费用为7,300元。合同签订后,2020年11月25日,某某银行忠县支行向重庆XX支付律师服务费7,300元。庭审中,冠XX指派向文宴律师代理某某银行忠县支行参加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某某银行忠县支行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某某银行忠县支行提交的黄XX、雷XX身份证明、关系证明、《房屋买卖合同》、转账凭据、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不动产产权证、抵押权证、房款清单、借据、还款流水明细、账户实时查询、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单照片3份、《法律事务委托合同》、重庆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某某银行忠县支行与黄XX、雷XX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某某银行忠县支行已依约发放贷款,黄XX、雷XX作为借款人应当依约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黄XX、雷XX已超过六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某某银行忠县支行有权宣告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黄XX、雷XX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某某银行忠县支行在黄XX、雷XX住所地张贴了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诉讼过程中,黄XX、雷XX向某某银行忠县支行偿还了部分款项,截至2020年12月10日,黄XX、雷XX尚欠借款本金228,849.95元、利息1,052.84元。现某某银行忠县支行要求黄XX、雷XX偿还尚欠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并对尚欠本金、利息计算罚息和复利,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抵押的问题。《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均载明黄XX、雷XX以其所有的案涉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黄XX、雷XX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某某银行忠县支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符合贷款人行使抵押权的条件。现某某银行忠县支行要求对黄XX、雷XX提供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明确约定,因该借款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并将律师费纳入了案涉抵押房物的担保范围,现某某银行忠县支行委托重庆XX参加诉讼,且已支付完毕律师费,故某某银行忠县支行要求黄XX、雷XX承担其已支付的律师服务费,本院依法照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X、雷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XX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28,849.95元及截至2020年12月10日的利息1,052.84元;
二、被告黄XX、雷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XX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支付从2020年12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28,849.9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XX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30%计算的罚息,并从2020年12月11日起至尚欠利息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利息1,052.84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的复利;
三、被告黄XX、雷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XX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支付所垫付的律师服务费用7,300元;
四、原告XX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对被告黄XX、雷XX所有的位于忠县忠州镇红星XX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XX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4元,由被告黄XX、雷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向文宴律师为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向律师执业7年,代理案件400+,并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辩护、非诉等多个领域,其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忠县
  • 执业单位: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2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