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向文宴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3日 6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
负责人:程XX,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宴,重庆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彭XX,男
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被告彭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21年4月13日的借款本金47,088.53元、利息393.95元,本息合计47,482.4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4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7,088.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的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4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拖欠利息393.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复利;4.判令被告向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35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2月2日,被告因购买饲料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50,000元,并向原告提交了借款支用申请单。2019年12月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5万元贷款,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35%;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本金,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约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原告为实现合同项下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2019年12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50,000元。被告收到贷款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于2020年12月到期,截止2021年4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7,088.53元、利息393.95元,本息合计47,482.48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属实。因其系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希望同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彭XX于2021年8月10日前向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7,088.53元及截止2021年4月13日的罚息393.53元,并支付从2021年4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彭XX于2021年7月10日前向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支付律师费3500元;
三、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987.04元,减半收取493.52元(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彭XX负担。彭XX于2021年7月10日前径行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