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文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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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忠县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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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向文宴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3日 4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胡XX,男,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秦XX,女,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系被告秦XX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X,重庆XX律师,系一般授权。

原告胡XX与被告秦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被告秦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向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将浙XXXX货车一辆(车辆价值66,000元)归还原告。事实和理由:车主胡XX经唐X介绍与买主秦XX于2020年8月25日签订二手货车买卖合同,定于9月5日过户,因资金不足,协商不成,无法过户,车主胡XX愿意按照合同归还买主秦XX的首付款,另加上合同规定的1000元违约金,胡XX于2020年9月5日之前已经给到秦XX(有转账记录),买主秦XX一直扣押车不交给车主胡XX,故诉至法院。

被告秦XX辩称,原、被告之间买卖车辆属实,原告陈述的被告支付了36,000元首付款属实,其余均不属实。2020年8月25日,原告的朋友唐X自称是原告本人与被告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当日唐X就把车辆交付给被告,被告当天晚上发现签订买卖合同的不是原告本人,唐X就给被告说明了情况,并通过微信向被告推荐了原告的微信,原、被告把微信加上后,原、被告通过微信的方式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违约金1000元一天。原告确实给被告转了19,000元,但不是退还的首付款,而是商量用这19,000元另加31,000元一共50,000元去银行解押还贷,系用于还车辆的贷款。原告后来反悔了,不卖车了,说退还被告车辆和支付违约金,被告不同意,原告给被告转了17,000元,但是被告没有收。原、被告签订了微信电子版合同,车辆已经交付给被告,现车辆的所有权是被告的,原告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5日,唐X代原告胡XX与被告秦XX签订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卖方为胡XX、买方为秦XX,合同约定交车时间为2020年8月25日,车辆售价为66,000元,首付35,000元,余款31,000元,违约金1000元。后被告向原告方支付35,000元,当日晚上,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进行了确定:售价66,000元,已付35,000元,余款31,000元办完过户手续付清,如有一方违约,违约金每天1000元。后原告向被告转账19,000元,用于车辆还贷解押,以便过户。后因车辆办理过户、上黄色车牌等费用过高,原告不愿承担此笔费用而要求被告归还车辆,原告愿意将被告支付的首付款退还被告另加1000元违约金,被告不同意,双方协商无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就买卖车辆形成合意,并达成协议。双方约定:被告支付首付款35,000元,原告将车辆交付给被告,由原告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被告按照约定支付首付款35,000元,原告亦将车辆交付给了被告,后原告退还被告19,000元拟用于偿还车辆贷款以便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后因过户及办理车辆黄色牌照等费用过高,不愿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情形及约定情形,且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已将车辆交付给了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被告秦XX已经取得案涉车辆所有权,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车辆,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向文宴律师为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向律师执业7年,代理案件400+,并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辩护、非诉等多个领域,其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忠县
  • 执业单位: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2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