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秦XX与余XX于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二人很快陷入热恋,2016年4月秦XX生育女儿小X。2016年5月秦XX与余XX登记结婚。2017年2月秦XX与余XX在老家举行婚礼,婚礼结束后余XX的父母从银行取出6万元现金,并按照双方约定将6万元现金作为彩礼支付给了秦XX,秦XX当日即将6万元彩礼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于自己名下。因秦XX与余XX价值观、性格不合,双方婚后经常闹矛盾、吵架。2021年3月秦XX委托我起诉离婚。庭审中余XX同意离婚、双方都认可女儿由余XX抚养,秦XX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此外,余XX主张秦XX卡里的6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即使是彩礼秦XX也应当予以退还。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余XX抚养,秦XX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并认定6万元系彩礼,余XX要求分割6万元的主张未得到支持。
律师点评:秦XX与余XX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就女儿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是否离婚和孩子抚养问题不存在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秦XX银行卡里的6万元存款到底是彩礼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彩礼秦XX是否应当退还给余XX。彩礼系男方为了缔结婚姻而向女方赠与的财物,系附条件的赠与,所附的条件就是缔结婚姻,如果条件没有成就(即未缔结婚姻)赠与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的6万元虽然是在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大半年后才支付的,但双方在支付之前就约定好了6万元钱的性质是彩礼,该约定合法有效,因此应当认定为彩礼。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余XX虽主张返还彩礼,但本案中,秦XX与余XX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育了女儿,且余XX未举证符合返还彩礼的其他情形,故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秦先生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
离婚案件中财物的性质判断是关键,即财物究竟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彩礼、还是包括父母在内的家庭共同财产,财物的性质决定了夫妻离婚时能否主张分割,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证明财物的性质尤为关键。
向文宴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