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中国XX,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716429XG。
法定代表人:邓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市XX,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街道XX门面,注册号:430XXXX0258689。
经营者:易XX。
被申请人:易XX,女,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申请人:周XX,男,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申请人:余XX,女,汉族,1960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
被申请人:彭XX,男,汉族,1958年1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
申请人中国XX与被申请人湘潭市XX、易XX、周XX、余XX、彭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XX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XX、易XX、周XX、余XX、彭XX银行存款人民币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中国XX以其公司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XX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湘潭市XX、易XX、周XX、余XX、彭XX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460000元。
财产保全受理费2820元,由申请人中国XX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