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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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岁老父心疼小女儿,把女儿女婿拉入公房住,女儿不孝,多占房产份额,老父胜诉。

发布者:石明超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5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2021年夏末,孙老爷子长子求助律师,小妹和小妹夫不付赡养费,并索要房租,老爷子89岁,多次生病,养老院护理费2万,无法支撑,要求分割房产,妹妹妹夫不同意。石律师上养老院看望孙老爷子,孙先生老泪纵横。




涉讼房屋登记为原告老父亲孙A、老母亲程A、小女儿孙B、小女婿张C共同共有。系争房屋最初由原告老父亲孙A江苏路的私房换到利西路的私房,后因利西路私房拆迁才分得。拆迁过程中,考虑最多的是原告私有产权的存在,再考虑到房屋上户口和人头的因素。因为系争房屋参加房改,由原告夫妇和小女儿孙B家各出资一半,加上原告老父亲34年的工龄补贴优惠,买断为产权房。经计算。原告老父亲与老母亲程A的出资比例达到84.54%,其中,现金出资折合份额16%,属于原告与程A的夫妻共同财产,工龄折扣的优惠属于原告专属的财产利益,折合份额68.54% ,故原告占76.54% 、程A战8%,孙B家出资仅占15.51%0原告夫妇一 直居住在涉讼房屋,孙B家后买房搬出。因为程A去世,原告孙A年岁已大,身患多处疾病,想要对自己身前身后财产作出安排,在家庭会议中孙B、张C以其全家有三口人,坚持要求占有房屋2/3 的份额,但原告对张C及其女儿完全只是纯粹帮助的性质,希望孙B摆脱居住困难的境况,才让张C迁入原告家庭户口。其女儿在房屋拆迁时尚未成年,没有独立的安置资格。孙B一家本身没有私房产权,只是由于挂靠或依附于原告才获得好处,许多年来也没有对原告予以任何回报和补偿。原告多次召开家庭会议对房屋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均未达成共识,为合理解决家庭矛盾,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


利西路私房为孙A、程A夫妻共同财产,涉讼房屋由利西路私房折迁分得,孙B、张C主张按人头、独生子女政策换算房屋份额,显然依据不足,退一步讲,即使考虑人头、独生子女因素,也应视为对整个家庭的补偿,而非单独归属某一成员所有。涉讼房屋系孙.A、程A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相应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均分。由于程A去世,鉴于法定继承人均对程A的份额继承达成一致意 见,本院综合考虑出资情况、房屋来源、贡献等因素,酌定孙A享有30%的产权份额,30%的产权份额由程A的继承人即原告孙A、被告孙B各按4/5、1/5继承,另40%的产权份额由孙B、张C共同共有。


石律师点评


1.房改房是国家根据职工工龄、职务、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这种政策性优惠福利实质上是对职工的一种工资差额的补偿,此种补偿专属于个人,属于财产性利益的一种。


2.生 活中,经常有人把房屋所有权和户口本上登记的名字混为一谈,但实际上,房产所有权和户口是两回事,房产所有权以产权登记为准,而户口本上的名字是户籍证明,房屋份额的划分与房屋购买初期的出资份额、房屋来源、贡献等因素有关,而与户口本上的户头数无关,所以以按人头、独生子女政策换算房屋份额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房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开始,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房屋应当过户在遗嘱继承人名下;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而这个继承过程也跟户口无关。


附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石明超律师,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地址外滩,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从业十年,北京师范大学2016届法律硕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