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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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女友起诉自杀男友的母亲名誉权纠纷案件

发布者:石明超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5日 9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20216月傅阿姨来律所咨询石律师的时候,人很憔悴,她的独子陈某,刚自杀死亡2个月多,办理完丧礼。傅阿姨,对儿子自杀因为同居女友孙某没有及时救助而耿耿于怀,去找孙某的董事长告状此事,自杀事件后她才发现孙某没有离婚,有丈夫有孩子,而和自己的儿子同居三年,觉得违背了公序良俗,导致独子失望而自杀。律师走访了十位了解孙某和陈某(傅某的独子)同居事实的证人,查阅了大量法律资料,并参考了若干此类案件的判决思路,整理出完整的代理意见,开庭两次,获得审判法官的认可,并在判决书中做出中肯的评价,为丧子的母亲傅阿姨赢得了本次名誉权侵害之诉,还了傅阿姨一个清白,使委屈的丧子母亲不至于在流泪的前提下还要“心流血”,匡扶了法律正义。

【法院认为】

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发布朋友圈照片及文字的行为未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工作单位邮寄举报材料虽有不妥,但尚未构成对原告的侮辱和诽谤,亦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原告的诉称意见难以成立,

本院难以认定被告构成了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原告据此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均缺乏足够依据,本院对此均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

驳回原告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负担。

[律师分析]

(2022)0107民初孙某(女性)诉傅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经2022两次开庭审理,举证质证:

1、从名誉权发生的两种方式诽谤和侮辱来看,本案名誉权损害难以成立。

诽谤是指捏造事实并予以传播,致使他人名誉减损的行为,包括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本案中,被告在朋友圈中传播的陈某,就是傅某某儿子和原告经常在一起,生活、玩乐、吃喝等的事实,是被告和陈某真实发生的经过,被告没有夸大,没有缩小,按真相表达,没有损坏原告任何的不实语言和文字,更谈不上有捏造原告其他什么损害名誉的情节,所以从诽谤的角度,很难说被告损害了原告的名誉。

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为方式欺侮、羞辱他人,贬低他人人格,使他人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的行为。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看,被告所发表的言论,更多的意思是指责,而不是羞辱,更没有贬低原告人格原告以被告的指责作为其名誉权的损害,是没有道理的,相对于丧子之痛,被告对原告,实在不能说有什么好感,但也没有特别露骨地侮辱原告、诽谤原告。

2、被告发往原告揭露原告有关事实的信,从表面上看,似乎干扰了原告正常的工作,但事出有因。陈某与原告的交往几乎是公开的秘密。并没有捏造,也没有侮辱,顶多算是一个陈情的公开信,因此,不能确认被告的信件就损害了原告的名誉。

本案揭示的事实,重点不是名誉权的损害,而是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谴责。本案证据中显示的照片或文字,基本上都是陈某与原告交往中两人示爱的描述,被告没有编造这些事实过程,更没有逾越道德底线肆意诋毁原告,何况原告在与陈某交往中从来不掩饰,从来都是迅速无保留地将这些照片传到朋友圈,所以,原告的名誉权没有受到损害。虽然这些行为不违法,或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控,但这有违道德风俗,在人们善良的意识观念中处于受谴责的地位。


石明超律师,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地址外滩,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从业十年,北京师范大学2016届法律硕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