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明超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4日 4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6日,范某某与A电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销售代表蒲某通过电话咨询购买熔喷机设备,蒲某在电话中明确其手上有台75型熔喷机设备生产出的熔喷布隔离度达到95+800KG,随后,双方签订两份《设备购销合同》,4月23日,A电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范某某交付两台75型熔喷机设备,但交付过程中即无技术参数等产品说明也无产品合格证以证明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交付的争熔喷机根本无法生产出95+800KG的隔离度的熔喷布,且实际产量仅有200多公斤,与当初承诺大相径庭,A电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存在欺诈且未交付合格产品,又在合同订立前夸大产量导致范某某做出错误判断,合同签订后,由于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导致范某某损失惨重,据此范某某为挽回损失,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二审由石明超律师代理,在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新审查,证据重新梳理后,石律师制定专门方案积极帮助范某某争取最大利益。
二、法院审理结果
1.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17026号民事判决;
2.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律师提醒
1.卖方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量,以致无法达到合同目的,或使其价值和效用降低。根据《民法典》,出卖人应当按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卖方提供有关标的物质的数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销售合同中的货物质量问题是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是影响整个买卖合同能否有效履行的关键,因而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否则买受人的权益就不能得到保障。
2.买卖中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买方可要求另一方承担某些违约责任。如买方可以依法要求另一方承担修理、替换、重做的责任,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货物瑕疵造成的损失。因此除身份证明材料外,原告还需准备货物买卖合同、收货凭证、验货时间及货物瑕疵证明书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