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明超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5日 3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过两次开庭,并由石明超律师听取了徐某强多次谈话,帮助写出了申请书要求徐某强确认并签字,赢得了监护权。
申请书
申请人:徐某强,男,汉族,身份证号:310,住上海市虹口区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指定我为母亲翁某妹的监护人。
事实和理由:
我是徐某强,是翁某妹的第二个儿子。我母亲的身份证号是3101,已经94岁,因为年老多病,精神状态时好时坏,身体也一天不如一天,从去年开始,老母亲一直卧病在床,一直在我和哥哥姐姐的照顾下。我年轻的时候,因为吸烟,导致肺结节,误诊为恶性,是老母亲孤零零照顾我,在感念母亲养育之恩的同时,时常记起母亲的慈爱。现在母亲老了,需要我们的照顾看护,这时候,更需要孝顺子女服侍在侧。我是母亲的亲生儿子,有照顾母亲的义务,更有尽孝的责任,从2016年11月开始,母亲在养老院离我住的地方不远,所以我和我的妻子经常看护老母亲,每周至少三次去探望,送饭送水果,煲汤炖菜,擦身体,我的哥哥姐姐,养老院的工作人员,都对我照顾母亲的行为表示出了赞赏,经常夸赞我对老母亲好。母亲清醒的时候,经常拉着仲小华的手说幸亏有你才有好吃的,并经常向仲小华提出生活的要求。现在,母亲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监护人,我觉得我义无反顾,并决心不辜负姐姐哥哥们的重托,认真完成母亲监护人的责任。我保证不侵吞母亲的财产利益,不挪用母亲的钱款实物,愿意接受兄弟姐妹的监督,按时公布用于母亲生活和母亲利益花销的账目,仔细管理母亲的财产,为了母亲的利益不遗余力,为母亲的权益承担起一切责任。
此致
虹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