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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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容留卖淫案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者:石明超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03日 10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陈XX,男,1968年出生在安徽,初中文化水平,务工人员。202012日被抓获,次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XX,上海XX。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号起诉被告人夏某某,陈XX容留卖淫罪,2021年开始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910月到案发时间,被告人夏某某,陈XX在本辖区浴室内容留了鲜某某,马XX从事卖淫活动并获利。

202112日,公安机关查获上址有麦颖嫖娼人员,夏某某,陈XX自愿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罪名成立,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发落,被告人退还了自己的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陈XX缓刑一年。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石XX律师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陈XX的委托,并由上海XX指派,担任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 一、被告人陈X是为老板打工,协助工作,在案件中地位低、作用小,属于从犯。陈虽然名义上是拥有浴室占30%股份的股东,也为了入股支付了22.5万元的股金,但陈X是和杨私下有口头入股的协议,参股的正当手续欠缺;另外,陈XX的入股,是在浴室经营当中购入原来的一位女股东的10%股份进入的,对浴室的创建和操办都没有贡献和参与,所以在整个浴室的管理和分配中都没有地位;陈XX在浴室中的工作只是看看吧台,收收银,偶尔记个账,发发工资,这些工作内容都是由浴室的控制和分派,浴室收来的钱每天都交给夏某某,陈没有支配权;浴室内的人员配置和工作制度,和陈无关,陈做一样打工的工作,还连带跑外卖挣钱养家;陈XX是名义上的股东,参股浴室和在浴室工作只有2个多月,分红所得很少并且只有三次,17000多元,又拿去用于结算房租了,所以实际分红是零。从以上事实分析可知,陈X是处于被支配地位,虽然拥有名义上的股份,但既没有浴室的控制权,也没有人员、财务和物品的管理支配权,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公诉人建议刑期8个月,辩护人请法庭考虑陈的从犯地位,判处缓刑。

  • 二、被告人陈XX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陈在犯案前,开熟食店,跑零工,为养家糊口辛苦挣钱,遵纪守法,从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并且善于自律,是合格的公民。这次犯案,是在偶发的机遇条件下被裹挟参与其中,是初犯、偶犯,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社会的实际危害不大。请法庭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 三、被告人陈XX困难,妻子过世,只有一个残疾的儿子,需要照顾。从个人的实际情况考虑,陈XX妻子早死,只有一个28岁残疾儿子,不能独立生活,没有自理能力,日常生活只有陈照顾和喂养。在没有其它可依靠的境遇下,如果陈在本次犯罪中被判实体刑,收监关押,其残疾儿子可能面临无人照管、饿死或冻死街头的悲惨境地。请法庭考虑陈XX的实际困难,不收监关押,判处缓刑,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允许他有宽裕的时间和条件照顾儿子。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主动坦白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又是从犯,家里有残疾的儿子需要照顾,希望法庭依法给予宽大处理,在公诉人的量刑建议8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其缓刑。

石明超律师,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地址外滩,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从业十年,北京师范大学2016届法律硕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