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会程序
医疗过错鉴定原则上是要有听证程序,也就是听取陈述意见的程序。一般情况下,鉴定的医、患各方都应当到场,由鉴定人之一主持听证会,遵循以下程序:
1、鉴定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向与会人员介绍案件的鉴定人。
2、询问医、患各方对鉴定人是否申请回避,填写鉴定风险告知书等。
3、以患方、医方的顺序在规定时限内发表陈述意见,多个医方的,一般按照就医的顺序,各方陈述时应针对具体的医疗行为、诊疗过程及诊疗后果;
陈述时,任何一方不得打断他人陈述,也不得向对方提问或进行辩论,不得采用辱骂、诋毁、威胁语言和行为;
各方都可以、多数鉴定机构也要求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4、各方陈述后,鉴定人根据自己对案件的考虑向各方提问。
二、需要说明的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在鉴定过程中会根据需要聘请相关医学专家提供咨询意见,但其意见仅供鉴定时参考。鉴定人对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出具以后的后续工作负责。
鉴定材料确认后,将以此为鉴定依据,完成鉴定工作。
需补充鉴定材料的,或者鉴定人认为有必要补充医学检查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补充材料均应提交委托人(一般是法院),由委托人审核后转交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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