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张金荣,北京三甲医院工作16年医疗律师,很多当事人咨询一来就说我的病历被篡改了,不用鉴定了,就得推定医院全责赔偿。 今天讲下推断医院承担过错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222条说的是:医院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院承担过错责任的这么一个情形。
八民会议纪要中规定:存在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情形,造成因果关系和过错无法认定,由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注意,是举证不利,不是全责。
如果并没有造成因果关系和过错无法认定,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不需要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有些情况下,即使没有病历资料,也能够明确确定医疗机构承担或者不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是:因为医疗的因果关系鉴定呢是以病历为主的,没有病历没有鉴定报告,法院没法判断责任比例--也就是医院病历问题所承担的不利后果在损害赔偿中的责任比例,就没法赔偿。
当病历不能用导致鉴定不能的情况下,法院先追查到底是因为谁的原因导致病历问题,还要考虑主客观原因,如果病历就是错别字、没按规范写、部分矛盾不影响大局的,不影响鉴定的,如果患方坚持病历问题不鉴定的,可能不利的是患方。
所以,不是实在没有办法,不要打民法典第1222条的主意,正规通过医疗鉴定,找专业的医疗律师,挖掘医疗本质问题解决纠纷、合理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