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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中鉴定的事项

作者:张金荣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31次举报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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