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除了有更透明和切实可行的病历查阅复制办法,还增加了新的纠纷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过去曾经有一段时间国家不允许医院私下赔付患方,现在医患双方也可以自愿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疗鉴定也不局限于法院委托鉴定了,双方共同委托或者医调委也可以委托。
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6年
6次 (优于88.55%的律师)
4次 (优于89.96%的律师)
20870分 (优于97.72%的律师)
一天内
77篇 (优于98.0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