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于鉴定报告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是否允许,要看申请的理由是否能打动法官了。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鉴定资质的问题不容易找到,最常用的重新鉴定理由是上述第三条: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在医疗损害鉴定中,鉴定意见必须要有相应的事实和理论依据,我们可以考虑鉴定分析意见是否违反法律和诊疗规范,是否自相矛盾,是否违背客观常识等。比如说在病历的摘取和鉴于过程中是否考虑了诊疗的全部行为,是否关注了诉争事实的关键部分,是否考虑按照相关规范、指南和教科书等审查诊疗行为,是否听取同行业专家的意见,等等。从鉴定意见中找到这些不足,充分论述到申请中,才有可能得到法庭的重新鉴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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