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客户问及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的时间、伤害与原有疾病的区分,下面就我的理解概括表述一下。
一、鉴定的时机
通俗的说,如果涉及到刑事或行政责任追究而做的损伤鉴定,也叫伤情鉴定,在《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由此可知,伤害案件对鉴定时间、要求的要求之严格,伤情鉴定的时机对鉴定结论、对确定行为人责任的重要性。
如果是民事赔偿所需要的损伤鉴定,鉴定时间上就没有那么紧迫,一般需要伤情稳定后再评定。如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需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二、鉴定的原则
对于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鉴定,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身体伤残是以损伤为主要作用,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则应依据正常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损伤与既往的伤病共同作用的,或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如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鉴定为轻微伤。如果伤病为主要作用而损伤为次要或轻微作用的,就不宜进行损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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