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人出庭的提出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会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应当出庭。
鉴定人接到出庭通知后,认为符合不出庭作证情形的,应写书面申请提交法院,由法院决定其是否出庭;对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鉴定人可以书面的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法庭可以不采纳其鉴定意见。
经法院同意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声音传送等方式进行作证。
二、鉴定人出庭的原则
鉴定人出庭要尊重法庭和法官,听从法庭指挥。
鉴定人针对出庭提出的问题,经法官同意,可对鉴定意见进行补充说明或补充鉴定。
鉴定人出庭回答问题应局限于与鉴定意见相关的问题,主要说明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和鉴定意见的可靠性等,不就专门问题的不同学术观点展开讨论或争论。
还有一点很重要:鉴定人出庭要考虑到当事人和法官不是专业人事,要使用明白易懂的语言或形式多样化的说明,必要时可举一些例子,或者提供直观形象的照片和草图来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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