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示:“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也就是说:1、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的原因有不同意见或者不能明确的,应当进行尸检;2、如果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有尸体冷冻条件的,可以在7天内尸检,时间长了,尸体就发生各种反应不符合尸体解剖条件了;3、尸检要经过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该条第三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学是科学,同时也存在局限性,我们应当坦然的面对医疗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一旦患者死亡,医院就要和家属商谈是否需要尸检的事情。这是一个悲情并且残忍又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究竟是不是需要尸检,对于认为医院的医疗过程有想法的患方来说,是解决纠纷首先要决断的。从感情上来讲,患者已经死亡,本应该入土为安,再给大动刀戈,确实不能下决心,这种时候就需要和主治医生谈死因,如果医患双方对死因认识一致,就没有必要尸检,直接走其他法律程序即可;如果是双方对死亡原因认识有差别,特别是患方怀疑医方误诊误治、漏诊、疏忽、诊疗过错等,就应当决定尸检,查明死因,也为今后维权打好基础。尸检是死因判断的金标准,而死因确定是今后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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