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补充鉴定 各种原因造成的鉴定事项、内容不全面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补充鉴定一般是原鉴定机构做。
重新鉴定 是换鉴定人重新做出鉴定报告。
二、几个问题
1、补充鉴定的法定条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2、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3、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鉴定机构请专家及出具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也就是说,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并签名,是否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是鉴定人根据鉴定的事项是否需要咨询专家决定的,不是必须聘请专家完成鉴定咨询的。
6、鉴定事项是否必须是一个鉴定机构完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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