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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之三期

作者:张金荣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76次举报


人身损害赔偿中涉及的三期就是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

误工期一般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这个掌握还需要根据患者本人工作状态和工作性质判定。

营养期是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说到护理期就不能不提护理依赖。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

生活自理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主行动。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上述所有项目均需依赖他人护理才能完成;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三项以上,需要依赖他人护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一项以上需要依赖他人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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