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产前超声检查指南》及《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产科超声检查的总体原则是:掌握适应症,在最低超声暴露条件下获得必要的诊断信息;妊娠18-24周应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
虽然说患儿的缺陷多为先天性疾病,不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产生,但是如果因为医疗机构未尽到谨慎产检义务导致患方产前保健检查诊断目的落空、患儿畸形出生,造成家长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受侵犯,基于此,我国法律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总结起来法院的审判观点有两种:
一种支持残疾赔偿金,理由是:立法确立残疾赔偿金项目就是为了使权利人因残疾所导致的生存、生活资源的丧失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此种审判思路笔者认为应当是患者为原告的判决,不当出生患儿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
另一种是支持特殊抚养费、特殊教育费。这种审判思路笔者认同。照顾有缺陷的婴儿,显然要比生出健康婴儿花费更多的医疗费、护理费、抚养教育费以及更多的精力,并会产生极大的精神痛苦。同时,残疾孩子成人后必然面临劳动能力的丧失和未来劳动收入的减损,甚至有可能根本不具备自理能力,无法获得维持自身生存的经济收入,更谈不上履行赡养义务。无论对于父母还是孩子本身来说,这就是一种现实的损害事实,这些都是违背父母意愿、不当出生的直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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