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
(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上述解释决定了几个问题:
1、患者前后看了几家医疗机构的,认为有侵权行为的可以同时起诉;
2、同时起诉几个医疗机构,可以选择赔偿标准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起诉,也就是经济发展程度比较高的地方起诉得到赔偿的标准可能会高一些;
3、如果同时起诉的几个医疗机构,经法庭审理调查认为起诉地医疗机构没有赔偿义务,而其他医疗机构有赔偿责任的,可以按有责任医疗机构中赔偿标准高的地方的标准计算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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