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经常能看到一系列并发症的告知,对检查或手术的后果有可能发生的各种并发症的表述,基本上涵盖了跟检查或手术部分相关的所有可能发生的疾病。
临床并发症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后者即为前者的并发症,例如麻疹引起肺炎,肺炎就是麻疹的并发症;另一种是指在诊疗和护理过程中,病人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无论是哪种解释,并发症的发生均与原发病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患者有损害后果,医疗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其有过错:
a)病历资料缺乏证据支持医务人员对并发症作出了通常的判断;
b)医务人员对患者个体特殊性及其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认识不足;
c)患者出现的严重并发症与医务人员未充分告知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有关;
d)医务人员在避免和应对并发症上存在明显技术过错。
除了上述的情况,当判定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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