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光是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在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也是适用的。
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主要是两个意思:1、当事人不能对已经在法院起诉的案件再起诉;2、案件经判决生效,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经常遇到当事人在一个案子判决生效,或者是调解生效,领取了案款后,又以另外的理由或者干脆不变理由就再次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这就是上述第1条的意思。法院当然是不得再受理,或者是法院暂时受理了,在查明事实后驳回起诉,这样既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也有侵权案当事人在一个案子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终结后又以同一事实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金的,法院不予受理。
当然,如果是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这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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