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在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经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1991年3月27日发布并多次修改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将于2021年1月1日同时失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将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指出:“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产品安全性要求不降低的前提下,将一般清洁类及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的牙膏按照普通化妆品实施备案管理。宣称上述功效的产品,在按照功效评价标准进行人体功效验证后,应当将相关评价依据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从管理实践上看,牙膏产品有别于普通化妆品的独特之处,如原料管理、功效宣称、标签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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