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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因罕见疾病发生损害,医疗行为无过错

作者:张金荣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0次举报


在临床实践中,因患者所患为罕见病,治疗后出现不良的后果,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在满足下列情形时免责:

   一、医方按照诊疗规范进行了常规医学检查和鉴别诊断,并实施了对症治疗措施:

1.疾病诊断明确,对病情进展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有合理的判断;

    2.对拟选择的诊治措施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有预见并履行了规范的告知义务,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3.在明确患者个体特殊性的情况下,医务人员针对其可能出现的相应并发症,履行了诊疗义务;

    4.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出现的并发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了相对合理的诊疗义务。

    二、患者病情无明显好转的情况下及时组织了会诊并采取各种检查措施;

    三、在评估了自身医疗水平和患者病情的情况下,及时履行了转诊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患者所患的为罕见病,医务人员在明确疾病诊断治疗的过程中,只要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症检查治疗,出现误诊误治可视为诊疗行为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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