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荣律师 08:00-22:00
张金荣律师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资深医疗律师
13683044090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患者死亡的纠纷要不要做尸检

作者:张金荣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19次举报


在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案件中,会涉及到是否需要尸检的问题。先看看法律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可以看出,处理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案件,并不一定要尸检:如果死亡原因明确,医患双方都没有争议,就不需要尸检;对于死因不明确,或者医患双方对死因有争议的案子,尤其是突发死亡或者怀疑误诊误治的死亡事件,确实需要做尸检来明确死因,好知道患者究竟是死于输液反应还是急性心梗还是动脉夹层或者就是未能发现的自身疾病,等等,对死者及家属也算是个交代,不留遗憾,也是进一步分析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的必要条件,对案件的走向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死因不明确,司法鉴定是没有办法判断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进而就不能判断医方有无责任,法院也就不能查明案情了。

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医患双方对死因的考虑不一致,但是从病历资料诊疗记录能够明确推断出唯一的、排他的死因诊断时,也没有必要做尸检。

如果决定做尸检,要记得: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还有就是拒绝做尸检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不利的责任。


张金荣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0
  •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 执业10年
    • 13683044090
    •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9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90.2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994分 (优于98.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5篇 (优于99.76%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金荣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35105 昨日访问量:45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