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荣律师 08:00-22:00
张金荣律师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资深医疗律师
13683044090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高空玻璃坠落致儿童死亡,法院这样判

作者:张金荣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7次举报

高空坠玻璃砸死3岁半幼童案”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

  事发楼栋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业主家外墙玻璃坠落造成的悲剧

  为什么由物业负全责赔偿

  15楼的玻璃掉下一块

  砸烂14楼相同位置的玻璃

  而后玻璃碎片一同坠落至一楼

  砸中了从楼下路过的母子两人

  最终导致母亲受伤、

  3岁的幼童不治身亡

  这起令人唏嘘的悲剧

  让很多人久久难以释怀

  事发后,公安、法院层层跟进

  在经过反复调查取证后

  作出终审判决

  事件回顾

  高空坠下玻璃砸中母子俩

2018年4月21日上午11时许,十堰火车站广场正对面的一栋高楼下发生一起悲剧。

市民朱某某带着长子周某宇、次子周某如和婆婆外出逛街,当一家四口从事发楼栋下经过时,意外突然发生。从空中坠下的一堆玻璃碎片,正好砸在了周某如的头部,朱某某的胳膊和脸部也被玻璃碎渣扎伤。

母子俩顿时被砸得头破血流,由于3岁半的周某如伤势严重,他的妈妈和奶奶不等救护车到来,便立即拦下了一辆出租车。

  房屋主人、物业公司房产开发商均成了被告

事情发生后,周某如的父母周某某和朱某某决定通过司法程序为逝去的小儿子讨个说法。事发楼栋的房产开发商十堰宝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被列入了被告人一栏。

茅箭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案件。

本案原告认为:

十堰宝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既是事发楼栋的所有权人,又与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为事发楼栋的管理人,并明确选择请求应由事发楼栋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

高坠玻璃属于15楼业主范某某和14楼业主范某专有部分,相关侵权责任应由范某某和范某承担,并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范某某和范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后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准许,追加15楼业主范某某和14楼业主范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2019年9月25日,茅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宏某物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某、周某赔偿周某如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84151.39元(已实际支付26000元);

二、宏某物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32479.85元;

三、驳回朱某某、周某对十堰宝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范某某、范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朱某某、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物业公司承担全责

提醒:物业公司和业主为了自己及他人的安全 请定时仔细检查外墙以及窗户、玻璃、阳台杂物等 及时排除各类隐患 以免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

来源:法眼云教育

 


张金荣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0
  •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 执业10年
    • 13683044090
    •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9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90.2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994分 (优于98.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5篇 (优于99.76%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金荣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35112 昨日访问量:45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