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为了方便,很多人在出行时会选择通过各种网约车平台下单租车,但乘车时作为乘客该履行什么样的合约,发生意外时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人并不清楚。希望今天的这起案件,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乘客上车后取消网约订单 发生车祸网约平台是否担责?
2018年6月,蒋某艳与同事共四人乘机自舟山至青岛后,通过“滴滴平台”网约到张某志的出租车前往日照。上车以后,双方协商取消订单,改为私下交费。网约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某路段时,与一辆货车追尾相撞,致乘客蒋某艳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网约车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车主负事故次要责任。蒋某艳的近亲属蒋某琦、徐某昌、周某和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滴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1241201元。法院一审判决,滴滴公司赔偿蒋某琦、徐某昌、周某和损失80万元。滴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介绍道:“这个案件的特殊性主要是在于,乘客在网约到出租车并上车之后,将滴滴平台上的订单给取消了。订单取消之后,滴滴平台是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角色,这个案件当中,公司是否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重点考虑的问题,也是双方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滴滴公司认为,涉案网约车订单在出发前已经取消,订单取消后,乘客和滴滴公司的合同关系结束。乘客和网约车司机张某志私下达成协议后,发生交通事故,滴滴公司不是承运人,对事故的发生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该案社会影响力较大,日照中院专门组织进行了案件研判。
“在2016年7月27日的时候,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个部委 联合出台了关于网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运营平台的一个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的是承运人的责任,而在这个乘客取消订单之后,这个乘客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合约关系就结束了,在随后的合约关系履行当中,是乘客与滴滴司机直接构成了合约关系,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乘客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实,网约车平台也就是本案当中的滴滴公司,在后续的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存在过错,所以我们综合案情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认定滴滴公司平台不再对这个乘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说道。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网约出租车所属权归青岛心琪汽车服务租赁公司所有,这也为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找到了转机。“因为受害人是车上人员,不存在商业三者险的问题,交强险对受害人来说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所以我们就综合考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心琪汽车服务租赁公司和出租车司机来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效保障乘客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蒋某琦、徐某昌、周某和对滴滴公司的诉讼请求。
乘坐网约车过程当中,大家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选择正规的网约平台来搭乘相关的出租汽车,在上车以后,也要遵守这个平台相关的租车服务约定,不要因为眼前一些利益,私自取消订单,同时在订单的运行过程当中要注意留存相关的证据,以防发生意外之后,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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