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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瑕疵不致误导的商品不予惩罚性赔偿

作者:张金荣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56次举报


基本案情2015年消费者A在北京某购物中心购买天山花开蜂蜜枸杞蜜薰衣草蜜、山花蜜、红枣蜜、甘草蜜、黑蜂蜜共计48瓶,价款3133元。上述产品标签处注明:等级一级品,执行标准GB14963。

此后,A发现上述商品标注的执行标准GB14963中无一级品等级,其认为购物中心销售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向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购物中心返还购物款3133元并按照价款十倍赔偿31330元。

后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A出具《举报事项的立案答复》,载明:对你举报请求事项中,涉及的标签未按执行标准标注质量等级、未建立进货台账、未索要检验报告、给予立案查处、责令召回、并给与举报奖励等事项,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另查明,2011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该标准并未载明蜂蜜产品等级的区分。2012年4月18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GH/T18796-2012《供销合作行业标准-蜂蜜》,前言部分载明:本标准最初于1982年发布,后变为国家标准(GB18796-2005),由于2011年4月20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的发布,现修订为行业标准,变化为由强制性标准修改为推荐性标准,等级部分载明:依理化品质不同,分为一级品和二级品两个等级,根据理化要求,一级品与二级品主要区别在于水分等。

鉴定与审判 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疆)出具检测报告,认定涉案食品符合“一级品”的标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的GH/T18796-2012《供销合作行业标准-蜂蜜》属于行业标准,其中关于蜂蜜等级的区分,系在国家标准未规定的基础上,在行业内提出了更严格的等级区分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宗旨,也有利于消费者对食品等级作出判断,涉案产品仅标注了执行国家标准,未明确标注其选择适用的行业标准,属于标签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沈凯以其购买的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因标签存在瑕疵,购物中心应接受A退货并退还相应货款。

律师观点 国家标准未规定的基础上,在行业内提出了更严格的等级区分要求,符合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宗旨;食品生产商通过标注“一级品”字样,是一种推荐行为;经检验该商品也符合标注的行业“一级品”等级,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之规定,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涉案商品未明确标示所执行的行业标准的代号,违反了上述标签通则的规定,可以认定标签存在瑕疵。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惩罚性赔偿条款中增加了但书内容,认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可以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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