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张金荣律师,北京三甲医院工作16年医疗律师,今天分享一个:食道癌术后脑死亡案
基本案情 患者男性,因食道小细胞癌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10日后行食道癌根治术,术后患者出现抽搐,医院考虑为缺氧性脑病,在术毕更换双腔管为单腔管时出现了气道痉挛,缺氧时间过长,后行气管切开术;
术后2日患者仍然没有苏醒,频繁抽搐,4日后转ICU;
术后20日,患者呈植物人状,5个月后去世。
没有尸检。
律师观点 被告在对患者进行手术过程中,麻醉管理没有尽到应有职责,术前没有认真对患者的气道情况进行评估,术中没有及时发现,出现支气管痉挛后抢救不及时,导致患者出现了长时间缺氧,成为了植物人。
鉴定分析认为:患者的死亡原因符合缺血缺氧性脑病和食管癌转移基础上气道出血伴坏死,组织脱落导致窒息死亡的病理生理机制。医方的麻醉术后,访视记录记载不全,存在多处空项,如术后48小时访视记录中的呼吸心率血压等对病人不利,应认为医方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缺陷或不足之处;患者死亡,医方未告知尸检,医方没有告知,存在不足。食管癌为自身疾病。类型为小细胞癌,恶性程度较高,术后发生的缺血缺氧的脑病与医方的手术麻醉相关联,属于手术麻醉的严重并发症,但并非是完全不可能避免的并发症,患者死亡属于多因一果。主要原因是在原发病的基础上。因缺氧性脑病和肿瘤发展转移所致。医方的责任考虑为次要到同等。
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对于患者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