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老年男性,三年前因间断右侧鼻塞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初步诊断为右侧鼻腔肿物
一周后在全麻下行鼻内窥镜下行鼻腔肿物切除术+双侧下鼻甲等离子消融术;
患者术后约6小时感觉右眼框疼痛肿胀,视力模糊,查体示:右眼睑下垂,右眼结膜充血。请值班医生看过后认为是术后缺氧所导致,医嘱给予吸氧与口服止痛药一片治疗。第二天请眼科会诊检查后诊断为“闭角型青光眼急性发作”;
现患者右眼屈光异常、玻璃球体浑浊、视神经萎缩、视野狭窄、右眼角膜内皮已在某种药物激发下烧损严重。
本律师代理观点患者常年在被告医院看病,对其身体状况了解,阿托品前没有给予眼科检查,未排除使用禁忌,导致使用阿托品后诱发青光眼,造成右眼失明等损害后果;对患者不适未及时诊治,使其错失最佳救治时机。
鉴定与审判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右眼失明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同等,构成六级伤残,误工期180-300天,护理期和营养期均为60-120天。
法院经法庭辩论和证据质证后判决医方七日内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1231元。
案后思考 原发性急性闭角型青光眼是眼科一种最常见的致盲病,起病急,危害大。凡发病早期或发现不良症状几小时内请眼科采取正确治疗措施,大多数患者均可保留部分视力或损害较小。
只要医方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是可以完全避免闭角型青光眼发作、发生和发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