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产妇到柳州某医院就诊门诊,以37+4天、头位、高龄产妇收入院治疗,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娩出患者,评分十分,足月新生儿;
出生后四十二天,儿保门诊复查发现患者吸允无力,入柳州某中心医院住院,诊断为:新生儿胆红素脑病、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ABO溶血、新生儿感染等。
后,患者多次到多家医院就上述疾病治疗,在医院行体位训练,在家坚持家庭训练,患儿期间多次肺部感染住院。
诉讼中医方认为患者治疗所用费用不全是治疗黄疸的,申请了费用关联性鉴定,经过法院多次委托鉴定,各受托鉴定机构均退卷。
本律师观点患者出生存在ABO溶血可能性,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患方知情权、选择权,致使患者丧失最佳救治机会;在发现患儿出生后黄疸指标高患病可能性的情况下,予出院是漏诊和延误病情治疗;患者上呼吸道感染系免疫力低下表现。
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同等,伤残等需要等待患儿发育成熟后鉴定。
法院经法庭辩论和证据质证后判决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全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对于被告不认可的医疗费和人工耳蜗部分,因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患儿所患疾病造成免疫力低下,容易感染和听力问题,故法院也一并判决被告赔偿。
案后思考新生儿的出生是家庭的希望,家长应当特别注意患儿的异常表现,发现问题及时就医。但是医院作为掌握医学知识一方,有特别注意和提醒义务,对于高风险患者,尤其要注意检查和观察,对患方进行必要的健康宣教。新生儿ABO溶血是比较容易诊断和预防的,一旦漏诊和延误治疗后患无穷,会是一家人一生的噩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