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8 年 5 月,67 岁的邱先生在家摔伤后腰痛,前往乌海某医院就诊,检查显示腰椎压缩性骨折。医院为其开具甘露醇、复方丹参注射液等药物静脉输液,输液结束后不久,邱先生突然失去意识、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尸检结果显示,邱先生本身患有严重冠心病、冠状动脉重度狭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家属认为医院诊疗、用药、抢救均不规范,将医院告上法院。
二、办案经过
1.案件起诉后,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某权威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进行鉴定。
2.鉴定中心召开医患听证会,全面审查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尸检报告等材料。
3.鉴定查明医院存在多项过错:
1.病历书写极不规范,缺少关键诊疗记录;
2.甘露醇、复方丹参注射液用药指征不明确,违反中药注射剂使用规范;
3.未完善进一步检查评估骨折与潜在风险;
4.输液期间未严密观察,联合用药未按规范冲管。
4.同时认定:患者自身心脏病极其严重,是猝死的主要基础原因。
三、审判结果
司法鉴定最终意见:乌海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为次要至同等责任(法院可按 30%–50% 裁量)。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庭审证据与双方过错程度,最终判决医院按照相应责任比例,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