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69 岁老人王大爷(化名),2018 年 8 月 3 日因突然意识不清、答不上话,被送到承德某三甲医院(化名)急诊,初步诊断意识障碍待查,后收入神经内科,检查提示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化脓性脑膜炎、脑脓肿可能。
住院期间,医院先后做腰椎穿刺、抗感染、补电解质等治疗,8 月 14 日转入神经外科,当天老人突发呼吸心跳骤停,抢救后入 ICU,8 月 19 日不幸离世。家属认为医院诊疗有问题,耽误救治、告知不到位,导致老人死亡;医院则称诊疗规范、已尽到责任,死亡是自身重病导致。
二、办案经过
1.家属与医院协商无果,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
2.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化名),对医院诊疗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大小进行专业鉴定。
3.鉴定机构审阅病历、召开医患听证会,逐项核查诊疗细节:
1.首诊抢救记录不完善、检查取消未说明原因;
2.第一次腰穿未充分处置、留取标本不到位;
3.确诊脑脓肿后,转科与手术沟通不及时、风险告知不充分;
4.未告知家属尸检以明确死因;
5.同时老人有糖尿病、病情危重,家属部分环节配合度不高
4.鉴定结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与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轻微至次要原因。
三、审判结果
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综合案情认定:
1.医院在诊疗、告知、病情评估等环节存在过错,与老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2.结合老人自身病情、基础疾病及家属配合情况,判令医院按轻微至次要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本案明确:医院未尽到充分注意、告知义务,即便患者病情危重,也需依法承担对应医疗损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