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王女士因下腹部胀痛、结肠息肉到某某三甲医院就诊,医院为其实施内镜下黏膜下剥离术(ESD)微创切除息肉。手术中出现肠壁损伤、微小穿孔,医院仅用钛夹简单封闭,未做充分减压与防护处理。术后两天王女士持续腹痛、高烧,发展为弥漫性腹膜炎、肠穿孔加重,被迫接受直肠切除 + 结肠造口 + 造口还纳等多次大手术,腹部留下多处手术疤痕,身体遭受严重创伤。患者认为医院诊疗不当、延误救治;医院则主张手术符合规范、并发症难以避免,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二、办案经过
1.患者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申请司法鉴定。
2.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及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进行全面鉴定。
3.鉴定意见认定:
1.医院术中穿孔处理不当、未及时外科会诊、延误病情,存在医疗过错;
2.过错与王女士肠穿孔、多次手术等损害有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作用(参与度 16%–44%);
3.王女士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 120 日、护理期 60 日、营养期 120 日。
4.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病历及庭审证据,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三、审判结果
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某某三甲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判令医院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付王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损失。
本案明确:即便微创并发症难以完全避免,医院若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处置不当、延误救治,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