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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分娩致一级伤残 医院诊疗过错担责 30% 被判赔 76 万余元

发布者:张金荣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2日 2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 年 8 月,产妇王女士因破水前往甲市乙区医院急诊待产,当日医院为其行催产素引产,引产中发现胎儿窘迫后实施剖宫产,娩出男婴小宇。小宇出生后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代谢性酸中毒等病症,当日转院后又被确诊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等多种严重病症。

2020 年,小宇家属就此次医疗损害将甲市乙区医院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判决其对小宇已产生的损失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因彼时小宇年龄尚幼,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22 年小宇达到伤残鉴定年龄后,家属为主张后续损失,再次将甲市乙区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按 30% 比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 122 万余元,并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办案经过

2022 年 6 月,甲市乙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医院认可按 30% 责任比例赔偿合理损失,但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要求扣除小宇 2020 年肺炎住院的医疗费用,认为家属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标准过高,仅同意按每日 50 元、120 元赔付,后期护理费要求三年一付,同时以生效判决已支持过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由,拒绝本次该项赔偿,鉴定费则要求按责任比例分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小宇家属申请,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中心对小宇的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等事项进行鉴定。2022 年 12 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小宇因缺血缺氧性脑病遗留脑瘫及四肢瘫,四肢肌力 0 级,属一级伤残;护理期与营养期至评残前一日,需完全护理依赖,建议护理人数为 1 人。此次鉴定产生鉴定费 4050 元,由小宇家属先行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侵权行为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小宇的一级伤残鉴定结论在《民法典》施行后作出,损害后果出现于民法典施行后,故该案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审判结果

甲市乙区人民法院结合案件事实、鉴定意见及双方主张,依法作出判决,核心判决结果如下:

1.甲市乙区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宇医疗费 2653.84 元、交通费 2507.1 元、营养费 32940 元、护理费 119754 元、残疾赔偿金 489108 元、后期护理费 98550 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各项赔偿合计 765512.94

2.驳回小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3.鉴定费 4050 元,由小宇家属负担 2835 元,甲市乙区医院负担 1215 元;案件受理费 7911 元,由小宇家属负担 2183 元,甲市乙区医院负担 5728 元,医院需在判决生效七日内交纳上述费用;

4.若医院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同时明确,小宇的后期护理费暂支持五年(2022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7 年 12 月 14 日),五年后若仍产生相关护理费用,家属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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