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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手术后续发脑病离世,医院诊疗过错担 45% 责任赔偿超百万

发布者:张金荣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2日 2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3 年 9 月,54 岁的患者张某因活动后胸闷前往北京某三甲医院(下称甲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根部动脉瘤等病症,于 9 月 25 日行心脏相关手术。术后张某出现肺部感染,10 月 9 日凌晨突发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后意识未恢复,确诊缺血缺氧性脑病,后续因长期卧床继发肺部感染、静脉血栓等多种并发症。

张某随后转至北京、河北多家医院持续治疗,始终处于昏迷状态,2024 年 4 月 14 日于家中去世。张某的妻子、子女、母亲(下称五原告)认为,甲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是导致张某最终死亡的重要原因,遂将甲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按 50% 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142 万余元,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

甲医院辩称,医院诊疗虽有小瑕疵,但张某出院后在外院治疗及居家期间的护理情况不明,且未做尸检无法明确具体死因,五原告主张的 50% 责任比例过高,医院仅应承担次要责任下限。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后,五原告申请司法鉴定,请求确认张某死亡原因、甲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经各方协商,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五原告预交鉴定费 1.8 万元。

2024 年 12 月,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作出以下核心结论:

1.从临床医学角度,张某符合肺部感染、缺血缺氧性脑病继发重症肺炎,最终因呼吸衰竭及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甲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术前未充分评估张某肺功能及潜在感染、术后气道管理不足、张某心跳骤停后气管插管存在延误,上述过错与张某缺血缺氧性脑病并最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3.综合考虑张某自身病情、手术固有风险、未尸检的鉴定局限性及医院过错,医院过错的原因力程度介于次要至同等原因范围。

庭审中,五原告对鉴定意见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责任比例过低,主张医院至少承担同等责任;甲医院认可鉴定意见真实性,但认为鉴定结论跨区间定责存在瑕疵,医院仅应承担次要责任下限。双方另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由有资质机构依法作出,程序合法、结论明确,可作为定案依据,甲医院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反驳,法院不予采信。综合鉴定意见、医院过错情形及案件全部证据,法院最终认定甲医院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 45% 的赔偿责任

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各项赔偿项目依法核算后,作出如下判决:

1.甲医院于判决生效 7 日内赔偿五原告医疗费 85848.8 元、交通费 4050 元、护理费 18000 元、护理用品费 3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6345 元、误工费 9200 元、营养费 4600 元、复印费 6 元、死亡赔偿金 872086.5 元、丧葬费 31754.7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45000 ,以上各项赔偿金额合计超百万元;

2.鉴定费 18000 元,由五原告负担 9900 元,甲医院负担 8100 元(五原告已预交,甲医院直接支付五原告);

3.案件受理费 17640.11 元,由五原告负担 4432.11 元,甲医院负担 13208 元;

4.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甲医院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拒不履行的,将面临冻结存款、信用惩戒、联合限制消费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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