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4 年 5 月,54 岁的患者林某因头晕眼花 3 天,前往萍乡市甲医院就诊并入院治疗,入院后第 3 天检查发现血项三系减少,入院第 6 天林某不幸离世。经专业鉴定机构尸检得出结论,林某符合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并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林某的配偶王某、儿子王小某、母亲刘某、父亲林老某四人认为,萍乡市甲医院在对林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履行审慎注意义务,违反诊疗规范,是导致林某死亡的重要原因。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明确医院对林某的诊疗过错与林某死亡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家属将萍乡市甲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692385.93 元,同时承担尸检、过错鉴定费 28100 元及本案诉讼费。
办案经过
2025 年 9 月 8 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正式立案,案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方(林某家属)详细陈述了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提交了尸检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证明医院诊疗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方(萍乡市甲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相应答辩。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秉持化解纠纷、妥善处理的原则,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法院的协调下,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审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1.被告萍乡市甲医院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王小某、刘某、林老某因林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 556448.11 元,款项汇至原告王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2.原告方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 11005 元,减半收取 5502.5 元,由被告萍乡市甲医院承担,该费用需与赔偿款一同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