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村民老张(化名)与北京某某结合医院(化名)产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老张的父亲老陈(化名)、母亲林某(化名)、妻子王兰(化名)、女儿小陈(化名)、儿子小晨(化名)作为患方亲属,认为院方的诊疗行为造成损害,要求院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自行协商一致,由此引发纠纷。
办案经过
2017 年 9 月 25 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老陈、林某、小陈、小晨、王兰与北京康和中西医结合医院针对此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医调字第 T10416 号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医院需在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患方亲属各项费用共计 12 万元;协议生效后,双方的医疗纠纷就此终结,互不追究对方责任,也不得向对方提出其他要求、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
为确保调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2017 年 10 月 11 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双方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依法对该调解协议展开审查。审查过程中,法院重点核实了协议签订的自愿性、内容的合法性,确认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
审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作出民事裁定,确认老陈、林某、小陈、小晨、王兰与北京康和中西医结合医院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经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医调字第 T10416 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明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相应义务,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协议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此保障协议的履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