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金荣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30日 6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患者女性,时年58岁,因考虑癌性病变在医院切除了全子宫及双侧附件,术后病理诊断:肉瘤,可能为高级别子宫内膜间质肉瘤,为进一步明确诊断,将病理切片送至北医三院和北京肿瘤医院会诊,诊断结果为“无肿瘤组织”(后经核实为被告病理科误将他人的病理组织送去会诊),患者出院,出院诊断为“高级别子宫内膜间质肉瘤”;
两个月后患者甲状腺出现极高代谢灶,盆腔内数个小淋巴结,双侧腹股沟多发淋巴结,肠系膜根部淋巴结,等,患者再次入院,诊断为非霍奇金淋巴瘤(弥漫大 B型),开始化疗;
化疗中患者出现严重骨髓抑制反应,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免疫下降等,发病一年内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将错误的病理切片送去他院会诊,导致患者未能及时明确诊断,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在四次的化疗中,也没有采取鞘内注射,导致肿瘤细胞在颅内迅速增长,严重影响患者中枢神经系统,并导致患者颅内感染,生命难以为继。故将医院诉诸法院,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
律师观点 患者入院后医方未能完善术前检查明确诊断,以良性肿瘤治疗方式处理恶性肿瘤,导致肿瘤扩散;术中没有行淋巴结病理检查及清扫;早期未及时针对肿瘤放疗,未及时全脑+全脊髓放疗;未对神经系统转移病变进行足够的具有针对性的化疗,没有采取鞘内注射使得病情未能控制。医方过错行为加速了患者的死亡。
鉴定与审判 鉴定意见为:“医院提交错误病理切片,未对患者中枢神经系统复发做预防性治疗,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该后果发生的次要原因。”
庭审中被告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证明医院没有过错进而申请法医重新鉴定,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后,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推翻鉴定意见,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业费、交通费、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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