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金荣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2日 3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患者女性,13年前行左侧宫外孕手术,11年前行剖腹产手术;某日因无明显诱因感上腹疼痛伴腹泻,伴发热到被告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胃肠炎,输液治疗。次日,患者腹泻明显缓解,腹痛稍减轻,被告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当日予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
术后出院,患者在家休养,每日下午低热伴腹痛,持续半月,患者因高烧、腹痛加重,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考虑泌尿系感染,予输液治疗;
患者在输液时腹痛加重,行B超检查,发现盆腔有囊性包块,直径6cm,白细胞10.39*109/l(4-10),中性粒细胞百分比83%(50-70),淋巴细胞百分比12.3%(20-40),收住院治疗;
住院一周,患者病情无好转,腹痛伴高烧,体温最高40度,转诊北京协和医院,诊断:卵巢子宫内膜异位症,住院抗炎治疗;
后患者多次到协和医院诊疗,并行盆腹腔粘连松解+盆腹腔脓肿清除术+左附件切除术。
患者认为被告医院予腹腔镜手术切除阑尾炎导致盆腔感染,将医院诉诸法院,法院依法委托法医鉴定。
律师观点患者既往有宫外孕和剖宫产手术史,具有腹腔粘连的基础因素,根据《普通外科腹腔镜手术操作规范与指南》,该情形属于不要轻易选择腹腔镜手术的范畴;医方在手术最后,没有用生理盐水冲洗手术野,没有再次检查阑尾残端,操作有失误;患者术后发生囊性包块,病情明显严重,医方未反思既往治疗问题,没有及时诊断鉴别诊断,延误患者病情诊治。
鉴定与审判鉴定报告认为腹腔镜阑尾切除术具有损伤小、恢复快,容易探查阑尾以外脏器等优势,已越来越多应用于临床,但是否采取该手术方式取决于患者情况、医院设备和医师的腹腔镜技术水平。本案患者既往有宫外孕和剖宫产手术史,具有腹腔粘连的基础因素。患者在阑尾切除术后发生盆腹腔脓肿形成,其发生原因包括以下因素:(1)手术操作的规范性:根据《普通外科腹腔镜手术操作规范与指南》中腹腔镜阑尾切除手术操作指南的手术方法记载,阑尾取出后,需用生理盐水冲洗手术野,如遇阑尾穿孔或局部炎症严重、渗出较多,可放置引流管。根据医院手术记录记载,医院剪断阑尾、完整取出、吸尽积液,未见活动性出血,消除气腹,逐一缝合切口,未能体现术中冲洗手术野过程,而术后病理肉眼检查见管腔内含灰褐色脓性物,该操作不足可遗留细菌于腹腔,对于盆腹腔脓肿形成具有不利影响。(2)手术的客观风险性:就现有医学而言,即使彻底手术野冲洗也具有发生脓肿形成的风险性,属于临床可以预见但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范畴,无论是传统手术还是腹腔镜手术均有发生可能性,而腹腔镜手术的发生率低于传统手术;对此,医院在术前手术风险告知时进行相应告知,如“术后腹腔感染,以盆腔脓肿多见,有发热、腹痛、腹泻(发生率约2-5%)”,故患方应对该并发症发生具有心理准备。(3)患者自身因素。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术后发生盆腹腔脓肿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同等因果关系程度范围。
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407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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