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账户存款能不能被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下文简单介绍一则相关案例。
Part.01 基本案情 武某与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审理,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某支付劳务费85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因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武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经法院调查,高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高某采取拒接电话、躲避法院工作人员等方式规避执行,案件陷入僵局。对此,法院决定查询被执行人高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高某配偶名下张某银行账户有存款十七万余元。法院遂冻结被执行人高某配偶张某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并及时通知了张某。张某到法院拟提交执行异议申请,陈述该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系其与高某共同经营收入,并非高某个人所有。经释法析理,张某表示对法院冻结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高某所负金钱给付义务。 Part.02 焦点1—法院能否查询被执行人配偶 名下财产? 在被执行人配偶未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目前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尚无法律依据。司法实务中,法院多数不予查询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需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的线索。 Part.03 焦点2—法院能否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 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故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某与案外人张某于199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高某与张某共同经营收入十七万余元存入案外人张某名下银行账户,该存款属于张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夫妻共同财产,即案外人张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中有被执行人高某的个人财产。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高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高某个人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Part.04 焦点3—法院能否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 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配偶张某经释法析理,对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高某所负金钱给付义务,故可视为已进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 但如果共有人拒不分割或者分割方案无法取得债权人的认可,那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又该如何处置才能实现债权人权益呢?且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