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的认定原则: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公司股东一旦履行出资义务,没有合法理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出资取回,否则,侵害公司独立法人财产,视为抽逃出资行为。司法实践中,裁判者较为倾向于当有一种清晰的路径表明股东抽逃的资金与出资的资本具有同一性或者高度盖然性,比如抽逃行为与出资发生的间隔极短等情形发生时,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①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侵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不仅仅协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他人协助股东完成抽逃出资的也应当连带承担股东因抽逃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共同侵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