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提起诉讼或仲裁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诉讼中及判决生效后与执行前,当事人一方认为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出现当事人另一方转移财产等情形使生效裁判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故诉讼或仲裁前、诉讼中及裁判生效后执行前,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在提起诉讼或仲裁前,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数额的担保,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在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提供不超过申请保全数额百分之三十的财产保全担保;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系诉讼争议标的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百分之三十的担保。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在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并非均需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下列情形可以不提供担保: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③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④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⑤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⑥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五条、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