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包括次债务人及为债务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所怠于行使的对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权保全措施,是指具有代位权的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诉讼。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综上,在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债权)已到期的情况下,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等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