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在诉讼理论上被概括性表述为诉讼保障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为了及时而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原则上,民事权利只有在被最终的判决确定后,权利人才能根据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定判决前就可以对债务人强制执行,该制度被称为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执行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②追索劳动报酬的;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综上,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债务人有履行能力,不及时执行将严重影响当事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针对劳动报酬、赡养费、医疗费等债权债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