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被执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